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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言医患关系:如何消除“举证倒置”的负效应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24日 来源: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xmyllvs.cn/
  “要致富做手术,做了手术告大夫。”这是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高润霖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小组讨论发言中引用的一段顺口溜。它被高委员拿来说明处理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带来的负效应。"举证倒置"是指在医疗纠纷中,医院要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
  高润霖委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的司法解释实行几年来,产生了三个方面的负效应:一是医疗官司大增;二是医疗费用增加,这是医生为保护自己,不是根据医疗需要而是为了今后能举证而大开检查项目造成的;三是阻碍了临床医学的发展,很多医生采取保守治疗,不敢随便冒险了。
  在全国两会期间,针对这三个负效应,医卫界的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应该从制度和法律的层面加以研究,并纷纷建言献策。
  建议调查“举证倒置”的合理性
  ■现象:
  家住湖北鄂州的刘先生到武汉来复查,他先到位于汉口的一家医院做了肝功能检查,但因药费需要近千元,刘先生负担不起,于是他又来到武昌一家医院开药。然而让刘先生不解的是,该院的医生说,如果要在本院开药,必须再做一次相关检查。同是武汉的医院,为什么一家医院的检查结果,不能在另一家医院使用呢?
  类似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一位医生坦言:如今打官司要医生举证,什么是证据?检查就是证据。虽然这可能是增加了患者的负担,但我们也是不得已,要先保住自己的清白呀!
  ■观点: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院长俞光岩委员认为,患者医药费用的上涨与"举证倒置"有一定的关系。建议有关部门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件》中关于"举证倒置"的规定进行必要的革新,要充分考虑医患双方的实际权益,培养一支好的医疗事故鉴定专家队伍,让医务人员有一个良好的、宽松的医疗环境,这样才能更好地为老百姓服务。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骨科主任温建民委员说,为了应对"举证倒置",不少中医院不得不添置种种先进的现代医疗检验设备,增加了医院的经费负担和患者的治疗成本,希望司法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举证倒置"要求的合理性进行调查。
  卫生部医政司前司长吴明江委员表示,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施行多年,既有经验也有教训,希望在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出台用于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专门法;医疗是专业技术很强的服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希望借鉴国外经验,为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的职业责任风险建立保险制度。
  解决医患关系问题刻不容缓
  ■现象:
  2007年11月21日,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北京某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该医院妇产科医生在急救过程中,一方面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上她其他家人;一方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
  ■观点:
  中国医大附属第一医院副院长尚红委员说,本来医生和病人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治病。但"举证倒置"的实行,使医生在疑难杂症的治疗中,怕担责任不敢治疗,这实际上影响了患者的利益。处理医疗事故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角度,遵循医学的规律,真正考虑患者的利益。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协和医院外科学系主任邱贵兴委员认为,目前医疗卫生发展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与医疗卫生政策跟不上国家的飞速发展有关。出现的问题中,医患关系紧张尤为突出。医患关系搞不好,卫生改革就不可能有成就,解决此问题刻不容缓。他说,医患关系的紧张,责任既不是病人的也不是医生的,关键是医疗保险不完善。他呼吁尽快发展医疗保险事业,完善相关的法规条例。目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不利于医生的培养;处理医疗事故依照民事法,造成医生无过错也要承担高额赔偿,他认为不能将医疗责任造成的伤害与民事伤害等同起来。
  温建民委员认为,医疗事故纠纷审判中,司法部门往往不采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依据民法来审判,存在一定矛盾和问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认真研究。
  安徽医科大学教授刘荣玉委员认为,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关于"举证倒置"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的看病成本,值得商榷。医疗事故的处理要明确一个理念,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医患双方不存在谁是弱势群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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