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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院方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添加时间:2016年6月15日 来源: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xmyllvs.cn/
  东北网电据哈报网讯
    案:
  原动力区居民段某来信咨询:我的母亲去年7月在一家医院治疗股骨头坏死。在手术之后,我母亲的病情不但没有向预期的那样好转,反而越来越严重,到8月已经无法行走,瘫痪在床。后经我们调查,该院使用的人工股骨头不是原先承诺的产品,而是无法证明其产地和厂家的“三无”产品。我们认为造成瘫痪的原因就是这个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但院方一直否认。9月,我们在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医院能够重新对母亲进行治疗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开庭后委托了医疗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但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将我们的诉讼驳回。请问,官司输了,我们真的没办法讨回权益吗?   
  法:
  很多人认为既然不构成医疗事故,法律就无法追究院方的责任。其依据是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有过失,但按照《条例》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患者的人身损害谁来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对《条例》第49条的理解有一个观点和原则,就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不能适用《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实施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处理。
  像段某家的情况,他们可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理由将该医院提起诉讼。这样院方就不能以《条例》为借口逃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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