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4006686166
律师信息
宋-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宋律师

  • 律所:

  • 电话:

    4006686166

  • 地址: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由谁来支付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20日 来源: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xmyllvs.cn/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说明》中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中所称的“医疗费用”系指医疗单位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至定性处理进行一次性补偿之前,由于医疗事故使病人增加的医疗费用,此费用由出事的医疗单位支付。
 



联系电话:4006686166

Copyright 2018-2024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