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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4小时新生儿殒命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赔偿

添加时间:2018年6月15日 来源: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xmyllvs.cn/
    广西新闻网柳州讯(记者何书俊)出生不足1个月的婴儿毛毛在柳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多天后,出院仅4小时即离开人世。昨日,毛毛父母以医院过失导致毛毛身故为由,将柳南区某卫生院和柳州市某医院告上法院。
  婴儿出院殒命
  2008年4月8日凌晨4时,家住柳州市太阳村镇的孕妇韦某被家人送到某卫生院待产。据韦某家属介绍,当时韦被送到卫生院后,一直到中午孩子还未降生,家人都很着急,卫生院的医生却表示不能转院。
  当日下午1时30分许,孕妇和家属强烈要求转院至柳州市某医院,卫生院才拨打该医院产科电话转诊。
  转入柳州市某医院后,经进行破腹产,毛毛出生。此时,毛毛却出现新生胎儿胎粪吸入综合症、呼吸衰竭等状况;后经治疗,病情有所好转,但后来却因继发严重肺部感染、呼吸衰竭,难以脱离呼吸机。2008年5月2日,在院方提供的出院手续签字后,毛毛被家人带离柳州市某医院,准备第二天去南宁治疗。不料,出院4小时后,毛毛身故。
  医患各执一词
  昨日上午,城中区法院受理毛毛父母状告柳州市某医院和柳南区某卫生院的请求。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各执一词。
  原告称,因为柳南区某卫生院未能在韦某出现生产不顺利的情况下及时转院,导致新生儿在柳州市某医院出生后出现呼吸衰竭等症状。家属要求转院后,柳州市某医院却表示,家属不在出院手续上签字就不能出院,而签字后,毛毛被带离医院并身故。家属认为,院方应承担责任,并出具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两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其中,在中华医学会的鉴定书中,认定两家医院存在过失行为,违反产科和新生儿科的诊疗常规,与患儿死亡有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医疗事故属于壹级甲等医疗事故,两家医院应共同承担主要责任,责任参与度60%。
  被告则表示,毛毛的身故并不属于医疗事故。据称,当时他们已告知毛毛的父母,毛毛的病情比较特殊,脱离呼吸机后可能会出现意外;而当时,毛毛父母确有在出院手续中签字,这意味着放弃对毛毛的治疗。毛毛父母放弃治疗、没有呼吸机支持是导致毛毛身故的原因,医院并不构成医疗事故。两家医院均不认可医学事故鉴定书中的结论,并当庭提出质询申请,要求出具医学事故鉴定书的相关部门给予书面答复。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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