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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可信吗 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律依据一直存在争议

添加时间:2022年6月23日 来源: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xmyllvs.cn/

 宋律师,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医疗事故鉴定可信吗

  ①是不是“老子鉴定儿子”  全国每年鉴定数量达上万例,约80%是首次鉴定。首次鉴定结论约有3/4得到医患双方认可,不需再次鉴定  “老子鉴定儿子”、“叔叔鉴定侄子”、“沾亲带故”、“官官相护”……这是社会上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流行说法。  自2002年9月实施以来,一向低调的中华医学会被推到了风口浪尖。根据法律,各级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一块“烫手的山芋”。一纸结论,字字千钧。作为“医学法官”,鉴定专家们尽管“如履薄冰”,仍不免会面对种种质疑和误解。  程序公开透明,是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原则。例如,2009年4月,中华医学会对某医院“早产儿”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所涉及的专业,确定由产科专家3名、新生儿科专家2名、法医专家2 名组成。中华医学会组织了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程序,医患双方同时到场。医患双方各抽取4名专家,中华医学会抽取1名专家,抽取结果在三方签字后由医学会封存。在收齐鉴定材料后,召开鉴定会。7名鉴定专家全部到场,患方3人参加,医方3人参加。鉴定会首先由患方和医方分别陈述及答辩,鉴定专家向医患双方提问,由医患双方回答并对患者进行检查后,医患双方依顺序退场。鉴定专家进行合议,当天得出鉴定结论。  纠错机制,是医疗事故鉴定的一大特色。医疗事故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根据法律,市级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省级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中华医学会副秘书长杨民认为,通过这种程序设置,可以使鉴定出现偏差时及时补救,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  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组专家一般为3人以上的单数。目前,全国已有400多个医学会开展了医疗事故鉴定。各地医学会都建立了本地区的专家库,总数达10万人。其中,中华医学会的专家库覆盖全国,约有1500多人。进入医学会鉴定专家库的临床专家,都是担任高级职称3年以上的。  如今,全国每年的医疗事故鉴定量达上万例,约80%是首次鉴定。首次鉴定结论约有3/4得到医患双方认可,不需再次鉴定。据统计,2003年至2008年,市级医学会鉴定的医疗事故率为38%,省级医学会鉴定的医疗事故率为53%,再次鉴定与首次鉴定在定性上的符合率是75%。经省级卫生厅同意或者受法院委托,中华医学会每年大约鉴定40多起。  中华医学会副会长吴明江说,医学会是独立的学术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各级医学会之间也没有上下级关系。将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交给医学会,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现在大多数法院对医学会的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是认可的。在鉴定的医疗事故中,法院委托的占2/3 以上,这个比例还在逐年提高。  那么,“医疗事故鉴定不公正”的声音到底来自哪里吴明江说,这主要与一些认识误区有关。有人认为,只要医疗行为存在过失,或是患者有不良后果,就应该鉴定为医疗事故;也有人认为,只要鉴定为不是事故的,就是专家不公正;还有人认为,只要是医疗事故,医方就应承担完全。事实上,医疗事故的定性、定级、定责非常复杂,涉及医学和法学两个方面,非专业人士很难作出评判。  ②鉴定周期究竟长不长  “进不了站”和“上不了车”都会让人感觉“火车太慢”。只要鉴定材料符合要求,“火车跑起来是很快的”  在中华医学会的档案库里,记者看到一份“迟到的鉴定”。这是一起发生在2004年湖南的医疗纠纷,2008年8月湖南省高院才委托中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到2008年11月7日中华医学会才正式受理。11月28日抽取鉴定专家,并收齐鉴定材料,12月12日召开鉴定会。  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臧焰说,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后,只要收齐鉴定材料,最长不超过45天就会拿出鉴定结论,这是做出的程序性规定,一般不会发生久拖不决的情况。  那么,为什么会有人抱怨医疗事故鉴定周期太长呢这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质疑。真实完整的病历资料是保证鉴定公平公正的基础。而所谓“真实”,至少应是双方认可或是委托单位确认的。如果医患双方对鉴定材料有争议,医学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中止鉴定程序,要求委托部门对材料先予质证,并书面确认其真实性后再继续程序。如果继续鉴定,败诉方会因“材料不真实”推翻鉴定结论。  另一种情况是当医学会受理后发现鉴定材料不全,中止期内,要求当事人或委托单位补交材料,或对鉴定材料的真实、完整性进行认定或质证。无法补充必要鉴定材料的,或者对于鉴定材料有争议的,都可能导致暂停或终止鉴定程序。  吴明江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前一种情况是“进不了站”,后一种情况是“上不了车”,“进不了站”和“上不了车”都会让人感觉“火车太慢”。根据法律,医学会不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甄别。只要鉴定材料符合要求,“进了站,上了车,火车跑起来是很快的”。  ③司法鉴定能否取代医学鉴定  司法鉴定主要是对伤残等级和死因等进行判定,而医学鉴定则是判定医疗行为是否违法违规,以及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相对于来说,作为上位法具有更大的效力。由于医学会仅是被赋予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资格,而目前司法机关尚未明确医学会做“医疗损害鉴定”的地位,因此有人提出,用一般司法鉴定来取代医学会的鉴定。  其实,早在实施之前,已有湖北、江苏、浙江、江西等11个高法强调,医疗纠纷案件主要委托医学会做鉴定。但是,很多地方也存在用一般司法鉴定取代医学会鉴定的现象,这与我国处理医疗纠纷适用法律“二元化”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对第四十九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的解释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的赔付标准进行赔偿,而应依据进行赔偿。一般来说,后者的赔偿标准大约是前者的1.4倍。  吴明江认为,即使是废止了,一般司法鉴定也无法取代医学会的鉴定。因为临床医学是一门实证和经验科学,只有具备长期临床实践的医学专家,才能对形形色色的医疗事故争议作出正确的判断。如果取消了医学会的鉴定,医疗损害认定势必陷入混乱。

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律依据一直存在争议

:处理医患纠纷是否有固定的法律依据

杨立新: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律标准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无论是在法学界和医学界都很难达成一致,这主要是因为医患纠纷本身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医学界主张,严格按照专门的法规,不是医疗事故司法部门不应处理;法律学术界、司法界则认为,根据规定,医疗行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只要医疗部门存在过错,并对患者造成损害,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而消费者协会和广大消费者则主张,患者的就医行为是一种消费行为,因此可按照的规定处理医患纠纷。还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可按照合同纠纷处理,因为就医行为是患者与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属于违约,应该承担违约。

:那么这几种法律法规之间有没有联系呢

杨立新: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是有交叉的,而且存在着细微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是围绕医疗事故而言的,其中最关键的核心问题是赔偿标准,法学界多数人主张,医疗事故的赔偿属民法范畴,应由民事法律调整。是行政规范,不能对赔偿问题作出规定。卫生界则始终坚持认为,因医疗纠纷引起的赔偿,应考虑到医学上的特殊性,在中规定赔偿的最高上限。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在处理医患事故时使用较多的还是,由此所产生的矛盾就是:或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患者或是消费者的利益,他们可据此获得较高的赔偿金额,而则规定了赔偿金额的最高上限,等于是从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医疗机构。

:医患纠纷的确是个重要且敏感的问题,而且有很多最后都进入漫长的法律诉讼程序。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有一项新规定,被称作“举证倒置”,曾在司法界引起极大的震动,这项规定对解决医患纠纷难题有帮助吗

杨立新:所谓“举证倒置”是与一般的举证即“谁主张谁举证”相对应的一种特殊规定。“举证倒置”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举证的分配,这是一个法学理论问题,作为一般患者没有必要去都把它们搞清楚,但是它对患者这个弱势群体的保护确是显而易见的。按照这一规定,患者如果认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具有过错而提出诉讼,医院就要为其没有过错作出证明、辩解,如不能证明,法院就会使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医院有过错,并判定其承担。

说到这一规定对处理医疗事故是否有积极的意义,我想现在就下结论可能为时尚早。客观地说这一规定的确有利于患者,但也带来了一些不良影响,比如说医生的消极治疗和过度自我保护,前者的危害自无须多说,后者的视频聊天危害则是被强加于广大患者身上的,这又回到我刚才说的少数人利益与多数人利益的关系。举个例子来说,到医院治感冒,过去很简单,开几片药就行了,现在呢,医生会让你做一系列的各种检查,然后再诊断。这就是医生过度自我保护的体现,它让广大就医的患者多掏了本不需要掏的钱,在利益上受到了损害。

所以我的观点是,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医患之间的平衡关系,既不能过多地倾向于医院,也不能过分地倾向于患者。我们现在还处于探索时期,对这个问题应该好好地研究。

■ 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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