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导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即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实行举证倒置。
就上述规定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明确以下含义:
1)患者应承担初步举证
患者首先应证明医患关系存在,并因此受到损害。
2)举证是可以转移的
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达到了表现真实的程度,证明就向医方转移,由医方反驳,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3)举证转移的依据
按照举证分配的实质性标准,应当有距离证据最近或者实际控制证据源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患方的举证
1)证明医患关系存在
2)证明损害后果
3)就其赔偿请求承担举证
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应举证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举证的方法通常是提交病历资料,申请鉴定。
病历的证明效力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得涂改、伪造、隐匿等。
一份完整、真实的病历可以真实反映整个诊疗过程。
病历对于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具有其他证据难以替代的价值和意义。
现实中,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第一件事往往是查看病历记载是否完善,甚至抓紧时间完善。
病历证明效力
一份真实、完整的病历,其本身仅能反映诊疗过程,而不能当然证明医疗行为无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诉讼中,如果医疗机构仅提供病历,而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鉴定申请,仍就是未完成举证,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什么情况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举证
中国人民大学和市一中院联合举行了;侵权承担方式理论、实践与立法研讨会;。会上,侵权法浮出水面,草案细化了交通肇事、产品纠纷等各种侵权,在医疗损害一章中,还特别规定了医疗机构隐匿医学文书等三种推定性医疗过错,减轻了患者的举证。
草案共列出12章、92条法律条款,其中,特别提出了产品、机动车肇事、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等常见侵权纠纷,还首次单独列出高度危险、动物损害及物件损害等日益多发的民事纠纷。
在医疗损害中,草案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即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相关医学文书和资料、伪造或者销毁相关医学文书和资料的,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医务人员具有过错。这一规定,将极大减轻患者的举证。
一般而言,我国司法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基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现状,患者明显处于弱势,即使其在医疗机构受到损害,也很难从医疗机构提取相关证据。因此,草案将医疗过错举证归之于医疗机构,医院能够证明的就可以免除,不能证明的就可以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需要承担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