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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生产发生病情医治不力医院担责

添加时间:2015年8月12日 来源: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xmyllvs.cn/
    医生接生时,因为未能在孕妇病情恶化时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致使病人转院后抢救无效死亡。8月7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判决被告淮南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1.9万余元。
    2009年2月4日,家住沭阳县沭城镇淮河村的许桂香在丈夫沈达明的陪同下到淮南医院待产,2月12日13时许,许桂香产下儿子后,突然抽搐休克,医院立即对其实施抢救,但病情继续恶化。当晚6时30分许,医院建议将其转至淮安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当许桂香出现病情突变时,医院抢救措施不力,转院治疗欠妥。其行为与许桂香死亡有因果关系,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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