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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胎儿腹中夭折医院疏忽承担责任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17日 来源: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xmyllvs.cn/
  事件:8月17日,武穴市法院审结一起医疗纠纷案件,责令被告该市某医院赔偿伍某各项损失42340.44元。

  背景:去年10月,伍某因原发不孕在武汉某医院进行了微植胚胎手术,手术后回家,植入的胚胎生长正常。今年1月24日,伍某感到腹胀不适,便呼120急救,当晚10时30分,入住该市某医院妇产科。医院安排医生邱某负责对伍某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先后三次对伍某进行彩超检查,均未见异常。2月10日晚,伍某再次感到腹痛,便让亲属打电话给医生邱某,邱医生因故没有到达病房。2月12日晚上,伍某腹中两个胎儿出现异常,一个死于腹中,一个流产。伍某亲属与医生邱某发生争吵,邱某辞职未上班。2月15日,伍某出院后,以医院未尽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55844.04元。

  分析:伍某认为医院对其超量、超时、超速滥用头孢甲肟、硫酸镁等孕妇禁忌药物,导致其发生流产现象,但未申请鉴定,没有专家专业的技术鉴定作为前提,法院无法认定医院对其使用这些药物与其发生流产事件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只能认定是伍某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伍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医院在对伍某的病情治疗过程中有一定的过错:1、医院的医生责任心不强,在伍某病情恶化时,打电话找主治医生邱某,而邱某不来及时给予治疗,致使其错过了较好的治疗机会;2、医院就转院治疗问题未向伍某作好释明工作,医院认为就其现有的技术,可以治疗伍某的疾病。但伍某在该院住院长达20余天,病情没有好转,应该及时告知伍某不利后果,以征询患者是否要求转院进一步治疗,但医院未征询伍某的意见。因此,医院对伍某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伍某的损失有:植3个胚胎及以后在被告医院住院的医疗费46267.04元、误工费9308.33元(27925元/年÷12月/年×4月)、护理费3825.74元(14105元/年÷365天/年×9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800元,共计63351.11元。

  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3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后果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和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40%,计款25340.44元,另赔偿伍某精神抚慰金1.7万元,共计赔偿42340.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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