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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法律双轨运行之困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18日 来源: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xmyllvs.cn/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该法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专家认为,这相当于废除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鉴定委员会将成为历史。因此许多人欢呼“迎接医疗侵权的法律晴空”。然而时至今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并没有因为上位法的实施而废除,在双轨运行的法律环境里,它甚至强势地将《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条文边缘化。  
    又一起鉴定之争
    2010年2月26日,对于江西省贵溪市市民叶卫东来说,犹如噩梦一般,至今挥之不去。然而她依然选择坚持。对于这样一位弱女子而言,“让丈夫走得明明白白”几乎成了她现在生活的全部。
    2月26日,对于叶卫东来说经历了人生最大的悲喜剧:上午,全家都欢天喜地,因为患脑出血的丈夫汪勇经过3天的治疗已从重症病房移出,进入普通病房观察,大夫告诉他们汪勇情况很好,全家都在为汪勇健康回家做着准备;然而当晚11点多,在接受常规注射后,汪勇出现强烈的反应,半个小时后,院方向其家属宣告汪勇死亡。庆幸的喜悦还没来及展开,全家一下就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叶卫东不敢相信,即将痊愈出院的丈夫就这样离开了。全家人都感到有些蹊跷,他们感到最后的输液也许有问题。
    汪勇家属要求值班护士将当日已注射的药品名抄下,并将26日已停药品名写出。在这份抄件上,显示汪勇在26日注射了灯盏花素和胞磷胆碱,并将具有控制出血作用的药物氨甲环酸停用,这在26日医院的收费清单上也得以证实。
    在请教专业人士后,叶卫东彻底震惊了:灯盏花素具有扩张脑血管的作用,能降低脑血管阻力、增加脑血流量的功能。对于脑出血患者而言,灯盏花素无疑是“催命针”,是严禁使用的。而胞磷胆碱的使用禁忌中也明确要求对脑出血患者慎用。
    在与医院的交涉中,叶卫东感到了强烈的恐惧,诸多事实不明,而院方态度却已经开始变得强硬冷漠,当天由护士证明开出的灯盏花素于汪勇死亡第二天,即27日被不明不白地“退药没有使用”了。
    “如果不是药有问题,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叶卫东气愤地说。
    无奈之下,叶卫东走上了医疗鉴定之路。然而在鹰潭医学会做的医疗鉴定让她更陷入气愤和困境中。医疗鉴定认为,在诊治过程中医方存在的欠缺有:没有动态复查、将病人从重症病房转出过早、胞磷胆碱用量略有不当,但上述欠缺与患者的转归无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而对于催命针灯盏花素的使用,结论是“现有的病历资料没有使用过灯盏花素的依据。”
    “这分明是避重就轻的袒护!”叶卫东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当晚她两次让值班护士写下当天用药,灯盏花素都赫然在目,现在怎么一下就没有了呢?
    失去了话语权的一家,从此开始了上访之路。
    医疗鉴定的背后
    与许多医疗事故纠纷一样,江西省贵溪市这一医疗事故的症结,直指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回溯到1987年,我国第一部医疗事故处理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于当年6月29日颁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确立,到2002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经历15年,最终形成了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中华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的基本体系。
    自有条例以来,医患纠纷的解决似乎找到了合理的法律依据。
    然而,事与愿违的是,有关医疗投诉及医院与患者的纠纷并未因此减少,反而日趋增多。
    这主要是基于这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始终被认为是缺陷重重,甚至制度设立的过程也饱含争议。
    近几年来,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由于法律化程度不够,鉴定制度和结论难以让人信服,改革呼声日益增高。越来越多的人质疑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机制。
    虽几经调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仍沿袭了以前的一些做法:鉴定实行合议制而不是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不在鉴定结论上签名而只是盖公章;鉴定受理受地域的限制等。
    根据条例规定,我国医疗事故法定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学会专家库的组成人员主要由本地区各个医院的执业医生组成。虽然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但是这些专家之间,以及专家所属单位之间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瓜葛。有些专家甚至就是出现医疗纠纷医院的领导。这种人员结构很难使鉴定结论令人信服。“老子鉴定儿子”、“叔叔鉴定侄子”、“沾亲带故”、“官官相护”……这是社会上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流行说法。
    按照统一规定,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实行集体负责制,而在鉴定过程中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鉴定结论作出以后,鉴定专家毋须在鉴定结论上签名,最后发出去的鉴定书只盖医疗事故鉴定专用章。这导致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在受到质疑时无人负责。
    种种弊端的存在,导致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大大降低,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它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改革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呼声越来越高。
    侵权责任法之役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有专家曾断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自动废止。
    法律专家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诊疗活动中只要医院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将失去其必要性,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依据上位法选择适用侵权责任法,条例也将随之作废,备受争议的医疗鉴定委员会也将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一些执业律师纷纷表示,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只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没有上位法,这次《侵权责任法》专门设立了“医疗侵权”的“特殊法”条款,从立法层面上解决了双轨制的问题。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侵权责任法》将优先适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然而,与此同时,这些法律从业者也表示,寄望于侵权责任法的施行解决医疗纠纷中百姓的维权“困局”问题并不现实。
    由于医疗纠纷可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纠纷。在诉讼中的鉴定方式也可分为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过错鉴定。赔偿上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也可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赔偿。 
    法律的“二元化”标准混乱,使得医疗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医患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将“医疗事故”纳入了“医疗损害”的外延下。其实施后,医疗损害赔偿将不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只要侵害到患者权利,都适用于该法。因此,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适用法律和赔偿标准的“二元化”现象将被终结。
    不过,《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医疗纠纷鉴定模式。未来一段时间内,医疗纠纷鉴定的“二元化”冲突还会存在。
    医患纠纷其路漫漫
    基于对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不信任,以及对法院诉讼在时间和金钱上的恐惧,患者常常自己想办法来解决问题,导致一些过激行为的出现,近年来医疗维权暴力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一些法律专家指出,医患矛盾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一下子解决所有问题。
    对于死者汪勇的妻子叶卫东来说,她早已接受丈夫死去的现实,而让她不能接受的乃是医院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各种隐匿以及“很多小动作”,拿着手上在时间与事实上都互相矛盾的诸多单据,她显得有些激动,“这些漏洞连我们这些文化水平不高的老百姓都看得懂,那些专家难道会看不懂吗?还是他们根本是在配合医院呢?”
    医疗纠纷案件是一个双输的或者是多输的案件,当事人各方都没有赢家,患者失去了健康或生命,医院失去了医疗信誉和经济利益。一个活生生的生命或是陨落,或是伤残,或是给亲人,或是给患者留下永久不能磨灭的伤痛。而医疗机构对自身医疗过错及时地、全面地、正面地予以承认,才是接受医疗过错教训的开始。从该意义上而言,无论是侵权责任法的高调实施,还是医疗事故鉴定制的改革之吁,回归医疗这一科学领域以及法律这一法理范畴应有的严谨,乃是医患问题可能的解决之道。
  (医疗纠纷律师网相关报道:鹰潭市卫生局公文被判撤销   2010盘点:一批案件正在改变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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