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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手术后出现异常,海口一女士状告省医院胜诉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4日 来源: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xmyllvs.cn/
  人民网海南视窗12月22日消息:
  
  海口市龙昆南路某小区的林女士,因做人流手术后出现症状,为此将海南省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一审判决省人民医院赔偿林女士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657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3日,原告林女士因月经持续半个月不净到被告海南省人民医院门诊部就诊,当日经海南省人民医院b超检查诊断为宫内早期妊娠,原告林女士要求中止妊娠,当日下午在该门诊部做无痛人流手术。被告海南省人民医院除告知人流手术后的注意事项外,还建议原告林女士进行病理检查,因原告林女士不同意而未能检查。
  
   2006年4月20日晚,原告林女士突然出现头晕、腹痛、恶心和呕吐等症状,随后于20时许到海南省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疑异位妊娠破裂,失血性休克,而将原告林女士收入妇产科进行就诊。于2006年4月21日上午1时15分,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剖腹探查手术。原告林女士住院9天,2006年4月29日痊愈出院。 
   
  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医疗过错而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林女士在海南省人民医院做无痛人流手术未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是省人民医院的误诊所致,虽然误诊与目前b超对于宫角妊娠的提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有关,但被告省人民医院在第一次手术刮宫没有见到妊娠物的情况下复查b超,追踪观察,就有可能避免和减轻原告的失血及休克。而最终导致原告林女士出现出血性休克及多支出医疗费的后果。可见,被告海南省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省人民医院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法院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657元。
  
  来源:海南经济报/苏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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