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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研七年为打赢儿子的官司花甲老父上下求索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8日 来源: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xmyllvs.cn/
    老何的儿子因车祸住院,半年后发觉一条腿变短了,原来是有一处骨折未及时诊治造成的,他随即将医院告上了法庭。然而因为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请求。为此,老何刻苦钻研医学,上下求索为儿子的官司奔波,这一折腾就是近7年。
“漏诊”牵出医疗官司 

  1998年发生在扶绥的一场车祸,改变了年轻司机何军的命运。由于全身多处骨折,他被送往南宁市中医院做手术。半年后,断骨愈合,医生第二次为其动手术,逐步取出了内固定及外固定支架。就在这时,一个查房的医生发现,何军的右腿比左腿明显变短了。经X线检查,何军的右股骨颈存在陈旧性骨折,并变短呈畸形愈合。经讨论,医生认为此处骨折也由当时车祸所致,建议何军做手术进行补救,但由于双方在治疗措施上存在分歧,手术未能做成。
    出院后,何军感觉右腿不能正常弯曲,经鉴定,已经构成了六级残疾。何军和家人认为,这是当初入院时医生漏诊漏治、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的,因而要求医院赔偿。南宁市中医院承认治疗结果不理想,但认为未能及时诊断出何军的右股骨颈骨折,是因为当时就诊情况特殊,何军入院时全身多处骨折,此处的疼痛被掩盖,且没有表现出相应症状,不能怪医生。无奈,何军只好向法院递出起诉状,以“医疗事故损害”为由向南宁市中医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41.22万元。
两份鉴定结论相反
    何军的腿变短究竟算不算医疗事故?南宁市中医院自己的鉴定结果是,他们的治疗完全符合医疗常规,何军右腿的功能障碍,是由原始暴力的损伤所致,而且与他不肯听从医生的建议进行后续治疗有关,不构成医疗事故。
    南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则认为,尽管何军入院时的病情复杂危重,医院的救治措施也符合治疗原则,但医院漏诊漏治了何军的右股骨颈骨折,导致其畸形愈合和功能障碍,属于三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中医院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南宁市中医院不服,向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在此期间,兴宁区人民法院见自治区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认为案子无法审理,便于2000年11月29日裁定中止了诉讼。
    2001年3月14日,自治区的鉴定结论出来了:此事不属于医疗事故。何军也不服,提出要申请司法鉴定,但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当年9月底,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花甲老父苦钻医学
    何军的父亲何定民怎么也想不明白,儿子的腿短已成事实,医院自己都承认是半年后才发现病情的,为什么不应该承担责任呢?总结败诉的原因,他认为吃亏在于他们对于医学的无知。
    为了替儿子讨回公道,当时已年过花甲的何定民决定自己学医学法,决心做到“知己知彼”。他将客厅的一角辟作书房,买来了几十本医疗及法律专业书籍,带着老花镜一本一本的啃读起来,退了休的他“既不看电视,也不爱找人聊天,一有空便埋头看书”。不仅如此,他与老伴黄晓云还多次去到北京、武汉等地,向专家请教。几年下来,仅路费和资料费等就花去了五六万元钱。
    如今,老何俨然已成了“医学专家”。接受采访时,针对记者的每处疑问,他都能够用相关的医学或法律知识加以解释。记者看到,老何的小书房里有一张单人床,上面摆放着整整一床的案卷资料和学习材料。
钻研七年发现疑窦
    拿出南宁市的那份鉴定书,老何发现结尾处注明,15日内双方如有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逾期无效。经调查,南宁市中医院是在结论下达两个月后,才向区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的,亦即南宁市的鉴定已经生效了。再仔细阅读自治区的鉴定书,结论部分只说他儿子的“右股骨颈骨折愈合”,却未说明是“畸形愈合”。
    老何认为,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违反程序,且不符合事实,于是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由于他没有有力的证据推翻自治区的鉴定,中院不同意再审。他又向检察院申请了抗诉,检察院也认为自治区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其权威性、科学性和可信程度是不言而喻的”,没有提请抗诉。
    医院明明已经承认“没有及时发现病情”,法院凭什么据一份鉴定就定输论赢?老何并不气馁,他一边整理证据,一边注意通过媒体,关注全国各地医疗纠纷的处理情况。这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初发出通知,对于非事故医疗赔偿纠纷,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老何再此递出了申诉材料。
    今年3月27日下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集何军及亲属进行了听证,对老何提出的问题,法官认真听取并进行了详细记录,老何又看到了新的希望。
多给患者鉴定的机会
    南宁市的蒋文灿律师透露,由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医疗官司难打在行内已不是秘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成为案件成败的关键“砝码”。
    蒋律师认为,如果法官仅因为“鉴定不是医疗事故”,就判患者败诉,便很难让患者服判。事实上,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应该是医疗过错,即便不属于医疗事故,也可能由其他因素对患者造成侵权,法院应该根据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来划分责任比例。
    南宁市的凌征维律师认为,医疗官司往往错综复杂,涉及到的内容相对比较专业,法官毕竟不是医学专家,因而参考医疗鉴定来判案无可厚非。但根据法律规定,医疗鉴定仅仅是证据中的书证之一,并不能成为判案的惟一依据。
    医疗纠纷闹到法院的目的,无非是寻求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法官不妨多给患者一些鉴定的机会,若对市级鉴定不服,可以申请区级甚至中华医学会的鉴定,或者根据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多些参考,以便使判决结果更加客观,使双方心服口服,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孙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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