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4006686166
律师信息
宋-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宋律师

  • 律所:

  • 电话:

    4006686166

  • 地址: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深圳“医调室”解决医患纠纷

添加时间:2016年1月9日 来源: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xmyllvs.cn/
  医患纠纷难调解,官司难打,一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2月23日正式公布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严厉打击“医闹”行为。昨日,记者又从相关部门获悉,《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依据《办法》,医患纠纷将被纳入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并在各个街道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为“第三方机构”独立调解医疗纠纷。
  各街道设立“医调室”
  记者了解到,目前深圳医患纠纷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医院与患者双方协商、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渠道调解解决和法院诉讼解决等方式解决。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途径仍存在很大不足,尤其在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中,结果出现“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医闹”局面。
  《办法》指出,医患纠纷将被纳入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并在街道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辖区各主要医疗机构内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以下统称“医调室”)。医调室人民调解员应由具有一定医学、法学或者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而在医患纠纷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的参加人数均不得超过3人。
  据介绍,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辖区医调室申请调解,患方也可自行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医调室申请调解。而医调室接到调解申请后,经审查符合人民调解受案范围的,应当立即受理,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向医患双方出具《医患纠纷调解受理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调解期限。同时,医调室不得向医患纠纷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
  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
  如果医疗纠纷调解不了的话该怎么办?根据《办法》, 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医调室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指导医患双方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医患双方因医患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医疗事故鉴定是仲裁的重要依据。《办法》规定,医患双方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对于最后不得不选择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贫困患者,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援助。
  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
  作为当事一方,医疗机构的责任被强调。依据《办法》,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患纠纷防范处置预案,建立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制,开展医务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执业责任保险。
  “在医患纠纷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已参加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且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未参加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的,由医疗机构向患方及时作出赔偿。”《办法》指出。同时,对于那些未制定《医患纠纷防范处置预案》,防范不到位,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处理医患纠纷不积极、不配合,或不及时履行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责。
  聚众闹事或将追究刑事责任
  协商调解不成,矛盾激化,最后导致患者家属聚众到医院“讨说法”的“医闹”现象经常出现,在过去,医院对于这种情况是无可奈何。而新出台的《办法》对患方或其家属在解决医患纠纷中的行为也有了限制。
  《办法》表示,对于出现以下行为: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围堵医疗机构出入口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致使工作、医疗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盗窃、抢夺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及其他诊疗文件资料的行为;将老人、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者弃留医疗机构以及其他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行为;非医患纠纷当事人或患者近亲属组织、教唆、胁迫他人干扰医患纠纷处理的行为等,公安机关将依法及时进行处理,而涉嫌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观点: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晓东
  第三方调解机制应增强公信力
  在一直打医疗纠纷官司的律师张晓东看来,医疗纠纷产生、矛盾激化的根源在于医院和患者信息的不对等,“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院处于强势地位,患者基本上处于一个弱势位置,因为患者不知道医院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过失,而这需要医院信息的公开、透明。但,事实上,医院对医疗事故证据的公布多是不公开、不透明的。”
  对此,在他看来,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机构能否公平、公正地处理好纠纷,增强其公信力是至关重要的。而这又主要表现在机构的地位和组成人员方面,“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除了有丰富专业知识的医学、法律专家之外,应该还应该加入一般的老百姓。”张晓东说,“而且医学专家成员不占多数,只提供专业的医学意见,而且对纠纷的处理没有否定和决定的权利。其他成员的意见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要公开、透明调查医疗事故的证据等。”
  医疗纠纷协商未果的后果往往导致“医闹”的出现,人民调解委员会这第三方机构在调解医疗纠纷和解决“医闹”方面是否会起到明显的作用呢?张晓东认为,第三方机构的调解行为都是没有强制性的,加上我国《侵权法》也还暂未正式实施,“在一定期间内,第三方机构的实际操作性可能不强,人民调解的效果也不会很大,大多数纠纷仍不得不走向诉讼和仲裁之路。”
  同时,他还指出,《办法》的出台,保障了第三方调解机构的权益,但是政府却不要过多参与调解。“一旦比较大的医闹出现,往往会有街道或其他级别的政府部门出现,通过行政手段给医院施压解决医疗纠纷,这反倒扰乱了正常的调解程序。”张晓东说,“既然法律已经出台,应该要医院和患者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毕竟法律规定,患者聚众闹事,打扰医院正常秩序也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联系电话:4006686166

Copyright 2018-2024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