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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赔偿案件中赔偿责任的确定

添加时间:2016年1月18日 来源: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xmyllvs.cn/
  医疗赔偿案件中赔偿责任的确定
    如前所述,患者因病入院救治,医患双方之间建立了一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医院负有及时、合理、全面救治患者的义务。若医院在履行该义务的过程中不适当或有错误,导致了患者的损害,就是医院对其业务或职务要求的违反,侵害了患者的权利,构成了侵权行为。在通常的医疗赔偿案件中,一般都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其作用在确定医院的救治行为与患者的损害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及其救治行为有无过错的方法。经鉴定后形成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若经医疗事故鉴定后,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仅是说明医院的救治行为不是造成患者损害的直接原因,从而排除了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医院在对患者实施救治的过程中有一定过错,如疏忽、懈怠等,对患者损害的发生有加速或促进的作用,应视其为导致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若患者自身病情恶化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的,根据前述因果关系的判断,为更好的约束行为人及保护患者利益,医院应视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时,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中对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条同时也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目前,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的计算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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