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4006686166
律师信息
宋-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宋律师

  • 律所:

  • 电话:

    4006686166

  • 地址: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全国部分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添加时间:2016年1月23日 来源: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xmyllvs.cn/
  陕西省
  陕西省在2006年提高对咸阳等8个设区市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咸阳市提
  高到每人每月140-160元,渭南市提高到140-150元,铜川市提高到160元,汉中市提高到150元,安康市提高到145元,商洛市提高到140元,延安市提高到160元,榆林市提高到150元。除铜川市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外,其他各市均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保户每年720元。从2005年7月起,陕西省五保户按每人每年720元执行,特困户按每人每年300元执行,其他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5元的农村贫困户按每户每年100元或50元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川省
  成都市自2005年7月1日起,五城区及高新区将标准提高到178元/月。其余各区(市)县逐步达到160元/月。
  广元市保障标准:人月130元.
  泸州市从2004年11月1日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5元。
  凉山州各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在160—180元之间。
  安徽省
  合肥市2006年7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提高到260元.

联系电话:4006686166

Copyright 2018-2024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