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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私人医疗保障险违宪之争

添加时间:2016年3月30日 来源: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xmyllvs.cn/
  国家立法部门强制商业医疗保险公司销售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险种,既是立法机关在国家宪法权利范围内对大众民生福利采取的保障措施,也是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的一种社会担当。
  2009年1月1日开始,德国通过立法的形式要求所有的德国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必须向所有客户提供一种新型医疗保险产品:私人医疗保障险(关于该险种的详细介绍,请参阅2009年5月5日《中国保险报》第五版)。该险种是一种特殊的医疗保险,它是根据商业保险的经营原理对产品进行个性化定价,又根据社会保险的服务理念提供大众化的统一承保范围的特殊医疗保险产品。
  通过立法形式强制所有商业医疗保险公司销售这一医疗保险产品的做法得到了德国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的一致抵触。商业医疗保险公司认为这一强制性做法恶化了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的经营环境和弱化了他们的竞争优势,因为商业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接受顾客关于投保私人医疗保障险的保险申请,而且即便他们知道投保人存在着严重疾病,他们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投保人投保。此外,对于存在不良病史记录的投保人,商业医疗保险公司不能征收额外保费或者独立约定服务范围。
  在德国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同业协会的牵头下,德国30家商业医疗保险公司(拥有德国商业医疗保险市场95%的市场份额)于2008年5月提请上诉,要求审议德国《强化社会医疗保险竞争法》的违宪性和要求立法机关废除或者修改要求所有的德国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必须向所有客户提供私人医疗保障险的这一规定。受理这一案件的是位于德国卡尔斯鲁厄市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该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类似于美国的最高法院,其中心职能是进行司法审查,对国家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宣布无效。
  2008年12月,5家商业医疗保险公司代表和3位商业医疗保险投保人代表与德国立法机构在德国卡尔斯鲁厄市对簿公堂。不过庭议的结果对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大为不利。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强化社会医疗保险竞争法》强制商业医疗保险公司销售私人医疗保障险的这一做法,并没有实质性地对当前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的运营造成严重恶化,也没有给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带来重大负担。要求商业医疗保险公司销售私人医疗保障险是立法机构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对保险公司的一种合理干预。
  2009年6月,联邦宪法法院公布了这一案例的最终判决。宪法法院除了重申以上观点外,也提出了若干对商业医疗保险公司有力的论点。首先,联邦宪法法院强调了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的法定地位,指出商业医疗保险是德国社会医疗体系两大部分中的一部分,与社会医疗保险地位相当。这是从国家根本法层面对商业医疗保险的肯定。此外,对于备受争议的私人医疗保障险,尽管联邦宪法法院宣判商业医疗保险公司败诉,但是在最终判决书中仍然责令立法机关应当密切关注商业医疗保险公司销售私人医疗保障险的动向,如果在未来时间里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的生存因为销售私人医疗保障险而遭到威胁时,立法机关应该修正法令,保证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
  至此,德国私人医疗保障险的违宪之争以立法机关的胜诉而告终。国家立法部门强制商业医疗保险公司销售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险种,既是立法机关在国家宪法权利范围内对大众民生福利采取的保障措施,也是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的一种社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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