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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术后右腿残疾谁之过

添加时间:2017年6月29日 来源: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xmyllvs.cn/
   与一些器官移植手术相比,王文华的右腿手术显得尤为普通。然而,让他没料到的是术后右腿致残。之后,又发现右腿神经没有接合、断端有硬化、内固定钢丝断裂等异象。王文华认为这一切都是医院的治疗过失造成的,于是将医院告上了法庭。官司已经打了7年,至今没有了结。这一马拉松式的医疗官司是怎样形成的?它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教训?患者与医院如何才能避免官司?一旦发生官司,又该如何才能不至于让官司陷入持久战……
    2009年7月16日上午,石家庄的天空下着小雨,年已半百的王文华拄着双拐,从十公里外的肖家营村乘公交车来到桥西区人民法院。这一天,王文华要给这里的法官送一些材料,因为今年8月中旬,他打了长达7年的医疗官司将在这里再次开庭。
    在2002年4月底的一天,天空也是这样淅淅沥沥地下着雨,王文华拄着双拐第一次踏进了桥西区人民法院的大门。从那一天起,王文华就再也没有停止过在区法院、市中院以及省高院之间的往返奔波。如今,王文华的案子被发回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这意味着王文华的官司又回到了起点。
    【案情】    
    爆竹炸伤右腿 术后变成残疾
    1995年,王文华36岁,那一年的春节,他被飞来的烟花爆竹炸伤了右腿。随后,王文华被送往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以下简称三院)进行“开放性骨折”手术治疗。50多天后,王文华出院回家养伤。
    在接下来的5月份,王文华因肺部栓塞住进了二六o医院。医生说得这种病的患者死亡率高达99.8%。但幸运的是王文华从死亡线上挣脱了出来。
    同年10月下旬,王文华再次住进了三院,进行了一次神经探查术。这时,医生发现王文华的右腿上有一条神经没有接合。“由于错过了神经最佳接合期,我右腿上的那条神经就再也不能接上。”王文华说,这是导致我日后腿残的重要原因。
    1996年3月,王文华感到身体不适,在北京积水潭医院被查出患有乙肝。当时,王文华很纳闷,在三院做手术前,他的肝功能还正常,怎么术后就出现了乙肝,而且十分严重。
    2001年,王文华到三院复查右腿时,发现腿部的“断端有硬化、内固定钢丝断裂”。钢丝怎么会断裂?当时,王文华的大女儿正在学医,大女儿对父亲接二连三地出现异常状况产生了疑问。
    王文华的大女儿先后走访了数家医院、翻阅了大量资料、咨询了许多医学专家后,认为父亲出现了上述异常情况都与三院的过失治疗有关。    
  一审败诉 两次驳回两次发回
    2001年下半年,王文华和大女儿找到了三院,对该院的治疗提出了诸多质疑,医院方面一一否认。
    2002年的4月下旬,王文华将三院告上了法庭。在桥西区人民法院,王文华一审败诉。
    法院判决认为,王文华与三院的医疗纠纷已有六年之久,王文华的主张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法院对王文华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并依法驳回。
    2003年的春天,王文华继续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他希望这一次能有转机。然而,让他失望的是,二审再次败诉。法院认为,王文华的证据不足,且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判决此次为终审判决。
    可是,王文华不服输,他以原审判决违背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然而,再审的结果依然不乐观。
    2006年6月16日,王文华接到市中级法院的“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法院认为,王文华的诉讼请求超过时效,同时,认为原审判决驳回王文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2006年10月,王文华毅然决然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在2007年11月8日,省高院裁决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指出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接下来,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这一天是2008年11月5日。
    【焦点】    
    五大焦点针锋相对
    在前后五次开庭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就以下五个焦点问题产生重大分歧。
    焦点一:术前本人或家人是否签字
    王文华说:我在三院进行手术治疗过程中,院方告知我术后不会留下后遗症。然而,出院复查时却出现我右脚趾不能活动,无知觉。同时,复查还发现我腿部固定的钢钉圈移位,须再次手术,且术前未让我本人或家人签字。
    院方认为:术前及术后的治疗情况,他们已经详实告诉了王文华。而再次手术前,王文华说他本人或家人未签字,没有依据,院方不认可。
    焦点二:右腿神经是否接合
    王文华说:三院在手术过程中,错过了我右腿神经最佳接合期,造成神经断端形成了神经瘤,最终导致我右腿残疾。
    院方认为:1995年10月,王文华再次住进了三院,进行了一次神经探查术。医生发现王文华的右腿上有一条神经没有接合,并不能说明神经完全没有接合。如果神经断裂,王文华本人就不能行走。
    焦点三:乙肝是在哪感染的
    王文华说:1995年5月,我因肺部栓塞住进了二六o医院。该院查体得出我肝功能正常。同年10月下旬,我再次住进了三院,进行了一次神经探查术,原因是医生发现我右腿上有一条神经没有接合,须做第二次手术。手术期间,我在该院输过血。1996年3月,我在北京积水潭医院被查出患有乙肝,而且属“大三阳”。由此可断定,我是在三院第二次手术期间输血时被传染上乙肝的。
    院方认为: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王文华的乙肝是在他们三院被感染的。而且乙肝传播的途径除了输液传播以外,还有许多传播途径。院方对王文华的这一说法不予认可。
    焦点四:治疗是否存在人为过失
    王文华说:1999年12月22日,我在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诊断时,该院发现我右股骨中段骨折、术后骨不连、右侧坐骨神经损伤。2001年4月26日,我再次到三院复查时,发现固定右腿的钢圈断裂。我认为三院在治疗过程中有严重过失。


    院方认为:对王文华出现右股骨中段骨折、术后骨不连、右侧坐骨神经损伤等,院方不予认可。同时,院方还认为,钢圈断裂,属于人为取出。
    焦点五:病历是否被窜改
    王文华说:三院向法庭提交的病历复印件存在涂改的嫌疑。病历首页写有“河北省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字样的名称中的“附属”二字有折叠痕迹。“病历记录”栏目中,漏掉了“记”字。病历填写内容的左右行文有明显的串行、折叠,且行文不通、无页码等诸多窜改痕迹。
    院方认为:他们医院病历不存在涂改、窜改的迹象。至于病历中出现了上述情况,是由于有关人员在复印病历过程中出现褶皱形成的。
    【观点】    
    法官李立新:双方说法不一,超过诉讼时效
    桥西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李立新称,王文华指出1995年10月他在三院做第二次手术前,手术同意书上没有他或者家人的签字。但院方不予认可,院方称术前及术后治疗情况已详实告诉了王文华。
    李立新审判长还指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双方说法不一,而王文华方面所提供的现有证据及他们所查证的事实,不能证实院方的医疗行为存有过错或者过失。
    另外,该医疗纠纷已达6年之久,王文华的主张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官樊玉凤: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樊玉凤说,省高院在2007年11月8日做出裁定,指令本院再审王文华医疗纠纷一案。我们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当时,原被告都按时到庭。
    经过审理,我们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本院终审判决,发回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至于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方面的问题,樊玉凤审判长表示不便向媒体透露。    
    法官牛杰:此前判决存在一些问题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牛杰指出,王文华医疗纠纷一案已有数年,前几次的判决和裁定让王文华心灰意冷。但“我从整个案卷中分析得出,此前的判决和裁定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牛杰审判长表示,他们之所以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指出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也是为了让有关方面进一步调查审理。
    至于王文华官司的最终输赢,牛杰审判长表示不发表个人意见。    
    律师李芳宇:病历是医疗纠纷中的重要书证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芳宇是王文华医疗纠纷一审时的代理人。李律师指出,王文华的医疗纠纷案非常典型,具有普遍性。
    此案不外乎三个方面的争论焦点。一是王文华的神经断裂错过最佳接合期;二是王文华是以患者的身份告医院,应该由医院方面举证,可一审过程中,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双方没有明确;三是院方向法庭提供的病历复印件样本有多处模糊迹象。
    李律师分析认为,如果撇开有关诉讼时效方面的问题,他认为王文华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不过“病历”问题不容忽视,可以说,病历是医疗纠纷中的重要书证。然而,大多数患者都没有及时向院方要求复印病历的意识,这样一来,一旦构成医疗纠纷,往往处于弱势的是患者,王文华就存在类似的被动。
    患者手中没有病历资料,尤其是病历原件,患者要注意向有关方面申请封存。这样可以避免有人对病历的篡改,有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王玉清:发回重审,有望胜诉
    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清是王文华医疗纠纷二审时的代理人。王律师指出,一审认定王文华的诉讼请求超过时效的说法有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要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而一审认为医疗纠纷长达6年的说法,显然概念有误。
    王律师认为,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在医院时住院病历资料是案件中最重要的书证之一。院方应当当庭提交病历原件,并且必须让患者当庭质证。
    王律师就王文华医疗纠纷一案分析认为,依法发回重审,王文华就有胜诉的希望。    
    【延伸】  
    如何避免医疗官司
    当前,患者与医院发生纠纷的案例很普遍。发生纠纷之后,由于患者缺乏医学和法律知识,往往片面地认为只要发生纠纷就是医疗事故,便将医院告上法庭。但最后赢官司的概率却很低。那么患者该如何避免医疗官司?
    石家庄正晨律师事务所程小燕律师分析认为,想完全避免医疗官司是不可能的,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医疗官司还是有必要的。
    其实,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不仅是通过法院起诉这一途径。患者还可以在掌握必要的资料之后,向有关卫生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以向有关医疗机构或者司法机构申请人身伤害赔偿鉴定。
    一旦有了相关部门的权威鉴定,患者就可以向院方要求赔偿,往往医院方面在这一情况下,就不得不向患者予以赔偿。这样,患者就可以避免走马拉松式的医疗官司。    
    只告状、不举证 患者易输官司
    有人说,医疗官司是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告医院,应该由医院负责提供证据。由于盲目依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近年来,这样“只告状、不举证”的患者频频输掉官司不在少数。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员周琪指出,“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者可以不负任何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方式从“患者举证医院有错”变成了“医院举证自己没错”,医院如果不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治疗行为,就很有可能败诉。


    周检察员还指出,医学是一门在探索中前进的科学,由于科学发展的限制,医生在对很多疾病的认识和治疗方法上还有很多未知的地方和难题,这些问题本来就有说不清楚的地方,叫医生如何自证?再加上我国的保险制度还未健全,“举证倒置”这种做法是否对“弱势病人”有利,还有待于实践进一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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