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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紧急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成立第三方调解机构编制经费成难题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15日 来源: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xmyllvs.cn/

 宋,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医疗事故的紧急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发生医疗事故之后,患者及患者技术首先要冷静,保留好相关的就以证据材料,即使前往投资值得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如果院方存在过错的,可向院方主张赔偿,那么

医疗事故的紧急处理程序

是怎样的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医疗事故的紧急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发生后,应采取下面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一步:对患者进行抢救

  1、确认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针对其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

  2、为减轻损害后果,针对其进行必要的药物或者手术等治疗方法;

  3、为避免过失行为导致医疗事故,针对该情形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步:现场保护,收集证据

  1、病例的封存与保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其中,患者的病例反应了医务人员读患者病情的分析、讨论、治疗的主管认识和意见,是判定医疗事故和划分的重要证据。

  病例可以复印,复印时需双方每方有2人在场,对病例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均具有原始病例的完整性、真实性的特征。启封病例的时候,也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在场。

  2、事故现场实物的封存和检验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3、尸体的处理

  尸体的存放和处理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尸检

  患者死亡,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经过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后,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有存冻条件的可延长7日。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

  第三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医院事故怎么处理

  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即和解,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在我国,发生医疗纠纷有三种解决方式,即和解、调解和诉讼。

  1、和解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和解应注意以下问题:

  医患双方的和解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就民事进行协商,不能规避当事医院、当事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行政和刑事。

  参加和解的患方必须直接与医院发生利害关系,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权利,依法承担民事义务,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继承人、代理人等。

  参加和解的院方必须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长参加和解,其代表医院的行为,应认定合法有效。医院的其他人员如参加和解,要持有盖有医院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其和解行为才合法有效。

  2、调解

  第四十八条对调解进行了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可见,已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

  3、诉讼

  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举证方面,患者对患方和院方存在医患关系,以及产生了损害后果负有举证,院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

  在案由选择方面,医疗纠纷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三大类,包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有些案件还可以以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实际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案由进行诉讼。

  那么,医患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是否还可以提起诉讼呢应当说,医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应当认定其法律效力,但是协议对法院审理案件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因此达成和解和调解协议也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三、医疗事故协商步骤是怎样的

  第一步,鉴定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可通过三条途径解决:双方自行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的关键在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件先由医院所在辖区的区县医学会进行首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市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如果对再次鉴定结论仍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最终裁定。此外,经市物价局批准,如西宁首次鉴定费是2500元,再次鉴定费是3500元,属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院承担,非医疗事故鉴定费由患方承担。

  第二步,由医学会给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报告通常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否属医疗事故。二、属几级医疗事故。三、医疗人员负有哪种。

  第三步,根据规定的11项标准计算的医疗事故赔偿基数。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医疗事故的紧急处理程序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综上,医疗事故的紧急处理程序包括对患者进行抢救、对现场进行保护,收集相关的证据如患者的病历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成立第三方调解机构编制经费成难题

困境:人员和经费保障是关键

根据各地成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经验来看,成立这一调解机制无疑是未来医疗纠纷解决的核心路径。惠州迟迟未能建成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原因,各方观点认为,人员和经费无法保障是其中的关键。

陈浩表示,成立医调会是惠州缓解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医调会进行医疗纠纷调解是免费的,那这一机构运行的经费哪里来任何部门都不愿意出。解决了运行经费问题,这个机制才有可能建成。”

练静与陈浩持相同的观点,她认为,医调会从其实质上来说,是一项社会性公共服务,如果没有建立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方面的机制,将难于保证其持续、有效地运作。

“惠州要及时落实这一机制,显然需要市编办的支持。”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调解机构可以隶属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由市编办给出一定编制,安排专人来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而就医疗纠纷中容易碰到的专业性问题,可以寻求惠州已有的医学专家库和法学专家库的援助。”

■相关

国内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主要模式

宁波模式:理赔处理机制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被媒体称为“宁波解法”,其最主要的做法是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两大机制。医疗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事故险,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下属的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参加处理、理赔。患方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由调委会、理赔处理中心共同负责处理。

特点:调解不收费;身份独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由司法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人员招聘;经费有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北京模式:医疗保险承保公司指定调解机构调解

2005年,北京的两家医疗保险承保公司中的太平保险公司负责承保西城、昌平两区的医院,指定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做纠纷调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负责其他十六区县的医疗纠纷处理,指定的调解机构是北京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两个医疗纠纷调解中心都拥有一个由医学法学专家组成的专、兼职专家团队,在接到医疗纠纷调解的申请后,中心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属于医疗保险范畴,予以受理并进行调解。吉林、芜湖、铜陵、无锡等地成立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是北京模式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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