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联系电话:4006686166
律师信息
宋-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照片展示

宋律师

  • 律所:

  • 电话:

    4006686166

  • 地址: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应对诉讼,维权意识不可缺位 【医疗损害 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处理医疗损害的积极作用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11日 来源: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xmyllvs.cn/

 宋,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应对诉讼,维权意识不可缺位

岁半的小田田,一天晚上突然又吐又泻,父母急忙抱着他来到 该市医院儿科急诊求治。值班医生看过后,诊断患儿得的是肠炎,开 了1%的庆大糖浆100毫升,再三嘱咐患儿父母,一定要每次3毫升, 一天三次给孩子服用,并在病历上作了记录。 然而,该药瓶上注明的用药量是每日3

  岁半的小田田,一天晚上突然又吐又泻,父母急忙抱着他来到该市医院儿科急诊求治。值班医生看过后,诊断患儿得的是肠炎,开了1%的庆大糖浆100毫升,再三嘱咐患儿父母,一定要每次3毫升,一天三次给孩子服用,并在病历上作了记录。

  然而,该药瓶上注明的用药量是每日3次,每次服用1格,瓶体上的刻度正好是10个。这是成人的用量,恰恰小田田的父母就按药瓶上的用法给孩子服用了。

  过了不久,父母发现孩子的听力减退,到多家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双侧感音性耳聋。于是,小田田的父母以医生开药过量而导致孩子耳聋为由,将医院诉上了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院为应对诉讼,仔细研究了患儿的诊治过程,认为不仅诊断无误,用药合理而且剂量恰当。然后分析导致耳聋的多种因素,发现庆大药物口服,因极少吸收,引起耳聋的可能性不大。但医院要在法庭上,自己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多方取证

  从医学理论上讲,庆大药物口服不吸收,不会导致耳聋。但法官不是医生,他需要用证据来证明这是事实。为了找到依据,医院组织人员全面检索文章,但没有发现相关资料。怎么办查阅专业书籍,挑选专业权威著作,把《实用儿科学》等提供给法官。同时到患儿出生的医院调查,找到患儿可能是先天性耳聋的依据。庭审中,院方提供给法庭的原始证据堆起来有1米多高,证实小田田可能存有先天性耳聋。由于医院提交的证据全面、真实,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

  充分沟通

  医疗纠纷涉及的专业性很强,而客观上,法官对诊疗行为的程序及医院的各种制度知道较少。当医院举出充分的证据后,法官仍需依据自己的理性作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并依此认定案情,这是法律的自由心证制度。

  在本案中,医院几乎对提供的每一个证据,都作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如肠炎的诊断、庆大药物的机理、药物性耳聋的成因以及医生对患儿服药量的特殊告知等。但法官对患儿应遵医嘱服药,而不能一味根据标签来用药的解释并不认可。医院又提供了《国家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等相关文件及书籍,进一步证实庆大是处方药,服用时必须遵从医嘱等。经过充分的沟通与交流,法官最终认定了医生嘱咐患儿用药量的事实,小田田的父母对自己加大用药量负有。

  依法应对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一份部级;规范;,其中规定6岁以下儿童禁止使用氨基甙类抗生素,以此说明医院用药属于违法行为。由于患儿用药是1997年的事情,而这份;规范;1999年出台,按法理对此前的医疗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这份;规范;内容与《药品管理法》和1995年版、2000年版的国家《药典》及配套的《临床用药须知》不太符合,后者对儿童使用庆大无年龄限制,而且均载明了庆大口服可用于肠道感染。药典的作用在《药品管理法》中是明确规定的。法的效力大于部门规章,所以法官认定医院使用庆大药物的行为是合法的。

  最后,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其结论为:小田田的听力障碍系口服庆大引起依据不足。法院依此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实践告诉我们,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健全,医院必须严格自律,以优质服务赢得社会的理解和尊重。同时也要运用法律武器,努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后]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此案中,医院通过充分有效的举证,主动真诚地与法官沟通,维护了自身的权益。由此看出,应对医疗纠纷诉讼,树立维权意识非常重要。但对于医疗机构来说,除维护自身权益外,因服务对象就是患者,所以也需要维护患者的权益。如果我们的服务再尽心些、认真些,管理工作再到位些,医疗行为也更加规范,是不是能避免不幸的结果发生避免与患方法庭;对阵;因为发生医疗纠纷,受伤害最多的是患者的身体健康,而维护他们的健康,正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义不容辞的。

【医疗损害 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处理医疗损害的积极作用

适用举证倒置处理医疗损害的积极作用 1 降低患者取得证据及举证的难度 按照一般的举证原则,以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如欲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医疗机构承担侵权,则不仅要举证说明存在客观的损害事实和医务人员的主

适用举证倒置处理医疗损害的积极作用

  1 降低患者取得证据及举证的难度 按照一般的举证原则,以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如欲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医疗机构承担侵权,则不仅要举证说明存在客观的损害事实和医务人员的主观过错,还要举证说明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这种举证的分配对患者及其家属来讲是非常不公平的。首先,医疗是门专业性极强的行业,一般患者或家属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从而无法判断或正确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更难证明医疗法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由于患者据以证明医疗机构医疗过失的最重要的证据——病历资料是由医疗机构所掌握,在治疗的过程中,制订了什么样的治疗方案、采取了哪些措施都由医院掌握,让患者出具这方面的证据可能永远也拿不到,也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根本无法履行其举证义务。虽然,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已开始适用举证倒置,要求被告证明其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但在法律条款上还是没有明确规定过。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举证倒置的原则,同时,结合后续发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根本上改变了患者对证据的掌握及举证的难度。

  2 促进医患双方证据和风险意识的提高 医疗损害适用举证倒置,促使当事人进一步提高了证据和风险意识。作为患者,为证明医疗关系的存在和损害后果,在文书、物件等方面,更加注意了留存和保管,对会影响医疗关系确定的信息真实性上也更加慎重,如以往就诊名字的随意填写或冒用他人名字等状况得以减少。同时也更强调在医疗过程中行使知情同意权,在允许范围内,更多地了解与患方有关的信息。作为医院,因要承担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中,自身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患者发生的不良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所以,一方面会更加严格的执行相关的医疗规定,另一方面也促使更严格的制定并执行病历、治疗方案等患者档案的书写、留存制度,以防出现纠纷,进行医疗损害的认定拿不出有力的证据。

  3 引导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因患者举证难度降低,举证成本相应有所下降,促使选择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合理解决医疗纠纷事件的患者增多,而通过采取非理性措施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患者得以减少,为创建和谐医患关系,共建法制社会,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联系电话:4006686166

Copyright 2018-2024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