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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怎么分担 举证责任的性质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15日 来源: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xmyllvs.cn/

 宋,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怎么分担

  举证,又称“举证的必要”。依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举证根据证明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分担,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与证明怎么分担的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举证,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接下来由的为您具体介绍举证与证明怎么分担。

  一、举证与证明怎么分担

  在公诉案件中随着诉讼的不同阶段,证明与举证的承担有所不同。在立案侦查阶段,控告人负有向公安机关就有关刑事案件发生的情况举证的,公安机关则负有查清案件事实的证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被追究刑事的,应当撤销案件,证明完成。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则负有举证,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否则,将承担再次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也是履行证明的过程,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举证,也可以自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证明完成,作出提起公诉决定的,则必须由公诉人代表检察院作为控诉方在审判中提出犯罪事实清楚充分、确实的证据。也就是公诉人负举证。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机关不仅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也有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和其提供的线索,也有予以查清。

  二、举证与证明存在哪些区别

  作用条件不同。证明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而举证仅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法律后果不同。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举证的当事人败诉,另一方胜诉。

  主体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意见都有证明的;而举证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担。

  可转移性不同。在同一案件审理中证明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如原告提出主张并证明,被告反驳,证明就由原告转移到了被告。举证往往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在同一案件中不可来回转移,否则会造成双方都须对真伪不明的案件承担败诉后果的矛盾,也使当事人无法做出预期判断,违背法律稳定性原则。

  目的不同。证明是为了查清事实,但总有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法院又不能判双方当事人都败诉,本着公平原则,规定一方承担败诉后果,就是举证的分配制度。

  的为您介绍的关于举证与证明怎么分担的知识。按照实体法观点,举证与诉请适用的民事构成要件密切联系,仅特定民事的构成要件才属于证明对象内容。例如诉请适用违约的原告人不负有证明违约方过错的,而诉请适用一般侵权的原告人则负有此种举证。

举证责任的性质

  在关于我们举证的问题上,需要如何进行把握的呢主要的关键是哪些要件与及内容分析举证的性质从哪些方面得到体现的呢下文与您详细探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举证具有多重功能作...

  在关于我们举证的问题上,需要如何进行把握的呢主要的关键是哪些要件与及内容分析举证的性质从哪些方面得到体现的呢下文与您详细探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举证具有多重功能作用,正是举证的存在,使得当事人真切地感受到举证的压力,强有力地促使他们积极举证以打破事实真伪不明状态。因此,将举证引入各个审判程序阶段,发挥举证的法律机能,是完全必要的。但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不出证据时,就一定要承担败诉。故此,笔者认为,那些认为举证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维护自己实体利益的一项权利的;权利说;和认为举证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的;义务说;,都是对举证的片面理解。笔者赞同 ;风险说;。;风险说;认为,负有举证的当事人在举不出证据时,承担败诉风险不是必然的,而只是一种可能。这种可能只有在当事人举不出证据,人民法院也收集不到证据的情况下才变为现实。举证是同一定的后果联系在一起的,对当事人来说,参与诉讼就是要承担举证,当举不出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主张存在时,就有败诉的风险。

  ;风险;一词的含义是指有产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因此,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既规定了当事人举证,又规定了人民法院以职权调查取证。这一规定,事实上就是对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的具体分工。因此,不能笼统地说当事人举不出证据就一定败诉,而只是一种风险,只有在当事人举不出证据而人民法院也无法收集到证据的情况下,才成为一种现实的风险,即败诉的后果。

  如一案例:一天中午,刘老太的儿媳妇交给她15000元钱,让她下午存入银行。刘老太到银行填写了14000元的存款凭条,将儿媳妇交给她的钱全部交给了银行工作人员,几分钟后,刘老太拿着载明存款14000元的存单回了家。儿媳妇下班回家,发现存款有误。即找银行交涉,银行拿出写有14000元的存款凭条,证明刘老太存款确实是14000元,并无差错。刘老太遂起诉到法院。如何审理此案呢第一种方案是刘老太举证,但她举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判她败诉。第二种方案是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受诉法院调取了银行的监控录像带,送司法部证据鉴定所进行鉴定,证明刘老太确实交给了银行工作人员15000元,于是法院判决刘老太胜诉。这一案例,生动地说明,正确理解当事人的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的关系是多么的重要。不能一味地将举证的全部推给当事人,而忽视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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