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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处罚最新规定 医疗纠纷处理措施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15日 来源: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xmyllvs.cn/

  宋,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无证行医处罚最新规定

  如果要成为医生的是需要具备医师从业资格证才可以从事医疗活动的,如果没有医师资格证进行医疗活动的构成无证行医,无证行医是需要处罚的,那么

无证行医处罚最新规定

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无证行医处罚最新规定

  依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依据的有关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遇到非法行医要怎么处理

  第一,由于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对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具体赔偿范围: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第二,非法行医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如果你婶婶没有经过医院抢救和治疗,那么,死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项费用也就没有了。

  第三,受害者或者其家属除了可以主张上述费用外,还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和医疗费用不足、被抚养人生活费确需增加等情形,受害者还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如果该;医生;,属于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或者个人未取得开办医疗机构;或者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则构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如果该;医生;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致使你婶婶死亡,能够证明该死亡结果与非法行医确有因果关系,那么该;医生;就构成了;非法行医罪;,依据我国规定,;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如果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起诉,由人民法院审判。同时受害死者家属应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按前述第二条、第三条的项目给予赔偿,请人民法院同时审判。

  三、无证行医与非法行医的区别

  非法行医指的是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进行诊疗活动,叫非法行医,有医师执业证书但没有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算非法行医。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无证行医处罚最新规定的相关内容。综上,无证行医的行为人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的要被判处三年以下的刑期还要对患者进行赔偿,医疗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医疗纠纷处理措施

  在医疗行业商业化、市场化、产业化背景下,我国医患关系定位扭曲,医疗出现了许多问题,我国的医疗行为系多位一体的社会行为,医疗纠纷的本质是社会纠纷而不仅仅是技术纠纷。那么医疗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医疗纠纷处理措施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医疗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

  1、过错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在过错下,对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的范围产生影响。

  2、推定过错,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推定过错,仍以过错作为承担的基础,因而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原则的一种特殊方式。对这类侵权行为,举证的分配一般采取;举证倒置;,但采用这一原则时,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二、医疗纠纷可以向公安局报案吗

  1、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2、这里所说的;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是指受害人根据其所了解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到不法侵害的情况,认为可能存在犯罪行为。

  3、至于最终是否能被认定为犯罪,需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才能确定。对医疗机构来说,因为发生纠纷时情况和具体原因往往还不太清楚,在没有进行调查、鉴定前,不能排除犯罪行为存在的可能性,即使事实上不属于医疗事故罪。遭受侵害的患者根据一定事实,认为存在犯罪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病患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提出控告。

  三、医疗纠纷处理措施

  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当时无法答复或需调查后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病人或家属下一次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同时向医教部报告。

  3、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会同上级医师,必须向家属明确提出是否做尸体解剖及48小时内完成,并在病程记录中完整的将家属是否同意做尸体解剖的意见记录在案,请家属签字。如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必须请直系亲属在病历中写明;不同意尸检;并签字。

  4、当患者家属提出封存复印病历时,正常上班时间报医教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总值班。封存运行病历应是在医务人员陪同家属共同复印的病历复印件,客观病历患者家属可复印,主观病历患者家属不可复印,应封存复印件。

  5、当科室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未能与患者/家属取得一致时,由医教部、治安办接待并继续解决。医教部依据患者家属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调查讨论,必要时须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6、医教部在接待医疗纠纷中,被投诉科室科主任必须在场,如因特殊情况不在时,应向医教部报告后,可委托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医师现场负责对对投诉者提出的有关专业问题的解答。

  7、发生医疗纠纷,我院在接到病人家属投诉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将结果答复病人或家属。

  8、当投诉者对我院医疗鉴定结论不服时,须按有关程序向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鉴定。

  9、医务人员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者时,应耐心、认真听取意见,合理科学的,用较通俗的语言做恰如其分的解释工作,以取得家属/患者的配合。

  10、接待医疗纠纷时,应询问来访者是否为患者被法律承认的直系家属,以利医疗纠纷解决和合法性。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医疗纠纷处理措施有哪些;等相关法律知识。觉得应该加强立法和改善管辖制度、专业队伍建设、专门司法程序建设司法解释的出台,应加强公安、卫生、反腐联合执法,加强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司法鉴定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建设,尽快改善医疗纠纷解决的法治环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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