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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疗事故常见的纠纷有哪些?医患矛盾折射纠纷解决机制缺位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6日 来源: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xmyllvs.cn/

 宋,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口腔医疗事故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现代人无论是男女老少,都越来越注重生活质量的问题。例如,就有很多的人因为一些牙齿的问题去咨询牙医或者进行修牙补牙的行为。但是,这种口腔问题的医治常常也会带来很多的医疗事故。那么,口腔医疗事故常见的纠纷有哪些这种纠纷要怎么解决呢下面就由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口腔医疗事故纠纷相关内容。

  一、口腔医疗事故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口内

  1、根管内断扩大针 、拔髓针;

  2、根管侧穿 、髓室底穿;

  3、失活剂或FC外露烧灼牙龈;

  4、车针误伤口腔粘膜;

  5、其它情况。 如;补牙后充填体脱落、疼痛、劈裂效果不佳等。

  口外

  1、拔错牙;

  2、拔牙市误伤邻牙;

  3、拔牙时断根残留;

  4、拔牙时误伤软组织;

  5、手术效果不佳;

  6、术后并发症。

  修复

  1、备牙时出现疼痛或造成牙髓坏死;

  2、桥体设计不合理造成邻牙损伤;

  3、活动桥刺伤口腔粘膜;

  4、活动桥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

  5、全口义齿固位差。不能咬食物或咬不碎食物。

  正畸

  1、牙中线不正及牙与面中线不正;

  2、牙齿松动;

  3、咬合关系差;

  4、面型改变、开合、突合、偏合、软组织改变;

  5、颞下颌关节出现问题;

  6、操作失误 如 带环等误入消化道或呼吸道、器械刺伤软组织;

  7、矫正适应症选择不当,如拔牙、非拔牙、边缘病例等;

  8、效果不满足,疗程长。

  二、口腔医疗事故要怎么处理

  本人及科室内解决

  什么是本人及科室内解决就是通过医生和患者家属沟通解释,消除病人的意见和误解。可以与患者协商,按照患者的要求重新进行口腔的治疗和手术。也可以向患者解释清楚相关的医疗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方法。

  积极协调

  病人对服务态度、医疗质量、收费不满意或有异议向科室、医院、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反映、协商、补偿等办法。使纠纷得到解决。可以向患者阐述好鉴定的费用、程序等方面的利弊,争取让患者打消诉讼的想法。

  综上所述,可以知道患者可能会由于对口腔问题的医疗结果期待过高,导致对现有的医疗结果不满意,容易引发医疗事故的纠纷。希望无论是医方还是患者都要多一点耐心,能协商解决的最好就协商解决。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可以与相关的律师咨询。

  

医患矛盾折射纠纷解决机制缺位

评论员周飙

近日,南京儿童医院的医疗纠纷引起了公众极大关注。该院的医生在对待一名病童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疏懒、冷漠、失德和毫无诚意,令人不禁唏嘘齿寒;所幸的是,此事在引发媒体和网络舆论广泛关注之后,得到了公正的调查和公允的结果;然而,这种不幸也提示着我们寻求更深层次的机制答案。

由于缺乏一套有效率的、程序化的且为医患双方广泛认可的纠纷处理机制,多数医疗纠纷仍在以双方直接角力的原始方式进行着,一方竭力隐藏掩盖淡化,一方则尽量把动静闹大,纠纷的结果与得失,全赖于双方调动各种资源的能力,没有一个制度化的透明机制来规制整个调查、举证、质疑、抗辩和裁决过程,也看不到稳定的规则、程序和权利边界从这一过程中得以浮现;结果,一方面一些医疗事故受害者无处伸冤,而同时许多医院又受困于蛮横无理的“医闹”。

虽然一些医院也常为“医闹”所困,但患方的处境更为不利,通常认为这是因为医疗的高度专业性,使得消费者天然的处于信息不利和谈判弱势地位;但实际上这可能并不是主要原因,患方信息不利是事实,但这一点恰好使得舆论给患方更多同情,而这种同情会影响法官和陪审团的判断,美国的情况正是如此;在美国,医疗纠纷也是个大问题,但问题重点在于医方经常被判巨额赔偿,巨大的赔偿额继而推高了医疗险的保费,并最终转变为消费者和纳税人负担。

中国患者的不利地位,主要原因是其法定权利和法律地位的欠缺,其中最突出是,成文法将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处方和病历资料的所有权,单方面赋予了医方;尽管成文法也规定了医方应受理患方复制这些资料的申请,但是,首先,复制费用的规定打消了大部分患者的复制念头,其次,医院经常会以各种理由推脱阻挠拖延患者的复制要求,由此带来的周折麻烦又让许多患者丧失了获取病历的耐心,最后,当发生纠纷时,医方对病历资料的法定拥有和保管权,大大便利了一些医院的掩盖和隐瞒行为,他们可以完全否认某些关键资料曾经存在过,查阅和复制便无从谈起。

按我们普通人对服务交易的常识直觉,患者理应拥有对处方和病历的充分所有权;首先,患者花钱看病,所购买的,不仅是医疗处置本身,也包括检查结果和处置建议,而处方、化验单和病历便是构成医疗商品的一部分;其次,病历资料作为服务交易的记录和凭证,双方应有共同所有权,就像发票和维修单一样,卖方有当然的义务主动向买方提供一个副本,而不需要后者申请,更没有理由收费。

明确患者对医疗资料的权利和医院的主动交付,可大大提高医疗服务的透明度,降低此后发生纠纷时的调查和取证难度,从而消除医院事前的侥幸心理和事后隐瞒掩盖的冲动,也便于患者利用充分的资料向第三方寻求专业意见,减少因信息不足和专业无知而造成的盲目对抗和无谓冲突;同时,关注医患纠纷的公众评论和舆论压力,也将更多的建立在可靠信息的基础之上。

医患法律地位的不平衡,也表现在处理医疗事故的制度上;按现行制度,尽管当事人可以通过侵权诉讼寻求救济,但在案件的事实认定部分,法院通常直接采信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而不接受对鉴定结果的质疑,因而,委员会事实上成了医疗事故纠纷的终极裁判者。

但问题是,委员会是一个专家机构而不是司法或仲裁机构,它缺乏一个现代司法机构所普遍具备的程序性机制,尽管我们有理由相信其成员的专业素质,它却无法为当事双方提供基于竞争性证据的举证、交叉质证和抗辩过程提供恰当的程序,而它得出的结论也并非法庭上诸多竞争性证据之一,这样,很多时候,整个诉讼过程便缺少了对抗性和质疑环节,而这正是现代司法制度确保公正的重要机制。

纠纷处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发生纠纷时,医患双方都不愿向它寻求救济,而倾向于私了,这也表现在医疗保险的销售惨淡,因为险的赔付前提是事故鉴定结果,而医院通常不愿让事情发展到进入鉴定程序,而患者更对鉴定的公正性缺乏信心;而同时,私了的流行进一步激励了医闹行为,使医患冲突愈演愈烈;要打开这个死结,既需要明确患者权利以增加医疗透明度,也需要建立某种兼备专家鉴定和程序正义的仲裁机制,而这些都有待法律和制度上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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