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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纠纷案件解析 申请医疗事故调解的部门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30日 来源: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xmyllvs.cn/

 宋,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输血纠纷案件解析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但审理时由于缺少专家证人证言的证据支持和法官的医疗知识有限,导致各地法院在审案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笔者试就其中输血医疗纠纷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输血与新染疾病的因果关系认定

患者输血后,新发疾病有些会立即表现出一些染病现象,从这些现象分析,可以比较容易地认定输血是导致新发疾病的直接原因和惟一原因,此时,患者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承担民事赔偿。有些新发疾病具有较长的潜伏期,在患者自以为痊愈数月甚至数年后才突然得知自己患上了一种以前从未患过的严重疾病,如艾滋病等,患者根据病种的传播途径,往往会首先猜测于输血时感染疾病,并进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民事,但是医疗机构会提出患者不能证明输血与染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能排除患者在输血后从其他途径传染,故明确拒绝承担民事。法院审判时,也往往身陷两难境地,因为原始血液的残液已不存在,无法通过化验鉴定确定血液是否疾病传染源。许多法院在审理类似情况的医疗纠纷时,往往引用第四条第项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就输血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举证不能时,则判决医疗机构败诉。由于前几年医疗机构输血、采血行为不规范,或化验项目没有原告感染疾病的种类,医疗机构常常败诉。然而从原告患病的传播途径来说,实际上很难排除从其他途径染病的可能性。确定的因果关系产生实质的赔偿义务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在因果关系不确定或无法确定时,强行要求当事人承担义务对其是不公正的。在因果关系不确定或无法确定时,应当怎样确定呢原、被告应在多大范围内各自承担举证义务呢

就原告而言,首先应当证明患者曾在某个医疗机构就医,而医疗机构对其实施了输血的医疗行为;其次,应当证明其所患新疾与输血行为之间存在可能性的因果关系,即输血是导致感染病症的主要途径,且这种传播途径是医学界公认的,无疑义的,或至少医学界的权威人士持此观点,并有大量的同类事实引证;第三,应证明患者在输血之前未患此疾病。

医疗机构在原告提出以上证据时,应当承担以下证明:自己提供的血液来源合法,经过了严格的检验程序,且经检验该血液中不含能导致原告疾病的病毒。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或拒绝提供血液采集和来源合法且经过严格的检验程序的证据,则医疗机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视为输血与患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来源合法,也经过了检验,但检验项目中不含对导致原告疾病的病毒的检验,且没有法律或法规规定此检验是必须的检验项目,则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如果医疗机构能够举证证明血液来源合法,且已经检验不可能导致患者的疾病,在患者不能提出充分反证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确认输血与患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输血医疗纠纷中被告主体的确定

输血医疗纠纷中,实施输血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直接是没有异议的,但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提供血液的血站或血液非法采集人的民事。当医疗机构非法采集血液,成为非法采集人时,医疗机构应成为完全民事的承担者。如果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来源于非法采集人,而医疗机构在使用时也未进行严格的检验,此时医疗机构与非法采集人均有过错,均可成为医疗纠纷的被告。如果原告只以医疗机构为被告,医疗机构在赔偿后有权向非法采集人追偿。如果血液来源于血站,因医疗机构的输血行为没有过错,此时原告应以血站作为被告,以血站在采集血液和检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确定其应否承担民事。如果血站提供的血液经过了严格的检验,但检验项目中未包括对原告致病病毒的检验,而也无强制性规定此项检验是必须的,此时医疗机构、血站与患者之间均无过错,应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由三方分担。如果原告只起诉医疗机构而拒绝起诉血站的,法院可判决医疗机构在一定范围内承担民事,血站所应承担的民事不应由医疗机构先行承担,而由原告另行起诉血站。

血液提供人的民事。血液提供者是血液传播病症的源头。从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秩序来说,阻断血液提供者向非法采集人非法卖血的行为,也极有必要。笔者认为,可以让非法卖血者承担一定的民事,即赋予受害者诉权,使其索赔权不仅可以指向医疗机构、血液采集者,也可以向卖血人索赔,但只能限于非法卖血者。对于向血站无偿献血的人,因其本人不负有检验血液的义务,即使其血液存在致病病毒,受害人也无权要求献血者赔偿经济损失。

三、输血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

输血医疗纠纷案件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种类之一,其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即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在输血医疗纠纷中,由于错综复杂的病发现象和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实际能力所受的影响,当事人往往在许多年后才提起诉讼。如某人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数年后才得知患病,但并未提起诉讼。家属在其死亡后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从原告确认感染艾滋病时计算诉讼时效,则患者家属已丧失了胜诉权;如果从患者死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则其家属尚有权获得民事赔偿。笔者认为,从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原告的诉讼时效期间标准不宜掌握过死。因为原告虽知患病,但其可能无法得知致病原因和侵权人是谁,这可能妨碍其正常行使诉讼权利,而且患者患病时,侵权人损害的是其健康权,患者死亡后,侵害的是其生命权,二种权利并不完全一致。故患者家属在其死亡后才提出赔偿请求,应从生命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申请医疗事故调解的部门

  有些医疗事故的发生,需要有关调解部门进行纠纷问题的调解。这是针对医院和当事人双方所进行的事项。那么,申请医疗事故调解的部门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申请医疗事故调解的部门

  医疗调解委员会原则上都是各地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成立的第三方平台。医调委接受司法局的业务指导,是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保险机构和医患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1、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3、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4、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5、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

  6、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哪些医疗事故鉴定不会受理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这就是我们在前面提到的,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医学会不会受理的情况。因此,如果向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是否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的,应当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不会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在医疗纠纷法律实务中,如果多家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同一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的,困难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这样会给医疗纠纷当事人和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上带来不便和混乱,为避免这样情况的发生,法规做出了对;同一鉴定不再受理;的规定。

  3、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因为,如果医疗纠纷已经到了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做出判决的,那么医疗纠纷案件已经进入了解决完成的阶段,如果在这个时候再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而且会对法院的调解和判决结果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再接受鉴定申请的。

  4、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因为,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处于诉讼过程的支配地位,是否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由法院决定,医疗纠纷当事人是不能够自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同时法规也规定,在诉讼中司法机关认为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有权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5、如果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原因很简单,如果医疗机构是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其性质已经不再是民事纠纷的范畴,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构成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伤害的罪名。这样案件有可能由司法机关、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对医疗事故案件经过的说明

  由患者或其家属提供一份详尽的自述材料,对患者就诊情况和其认为院方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予以说明。

  3、患者或其家属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相关部门咨询。经过咨询若发现病案中存在疑问,即可申请进行;医疗技术咨询初步分析;。

  4、当初步分析结果基本确定医方存在医疗问题时,当事人便可申请进入医疗技术咨询细化分析程序,出具;如果初评结果确定医方无过错,将不再建议您申请进行细化分析。细化分析将由不少于3位的相关专科主任医师级临床医学专家多角度综合性地对医疗争议焦点进行翔实分析,然后聘请与案例相关科室的专家组织听证会,最终得出结论。

  5、当细化分析认定医方存在问题有相应时,即可接受您的委托进入纠纷调解程序。自受委托之日起,将依据委托调解协议中约定的索赔金额及调解完成期限履行合同。

  不管是部门调解还是第三方出面进行调解其目的都是为了缓解当时所发生的矛盾。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申请医疗事故调解的部门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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