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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30日 来源: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xmyllvs.cn/

 宋,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不同于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体现在它的举证的分配上,一般的人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医疗事故则适用举证倒置原则上,由医院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民

医疗损害赔偿不同于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体现在它的举证的分配上,一般的人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医疗事故则适用举证倒置原则上,由医院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严格审查有无侵权事实、损害后果、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此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这就是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的规定。所谓医疗纠纷举证倒置,主要是指当医疗机构成为被告时,医疗机构要向法院出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没有发生医疗过错的证据,如果医疗机构对此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败诉的,并对患者的损失给予赔偿。当然,举证倒置并不意味着医疗纠纷中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的举证,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而患者应就存在医疗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同时患者也拥有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的权利。

实行举证倒置,立法时所考虑的因素通常有两个,一是举证的难易程度;二是是否有利于对被害人进行保护。如果将某一案件事实的举证加在远离证据材料又缺乏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条件与手段的当事人身上,而占有或接近证据材料、有条件有能力收集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反倒不负举证,势必造成显而易见的不公平。难易程度主要根据双方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接近证据的难易,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决定,一般由举证相对容易的当事人承担。在医疗事故纠纷中,从病历、处方、药品、报告单、化验单、器械、设备的保管、保存乃至场所的提供等医疗证据,医生或医院是最近的,而收集和提供能力、方便条件明显强于病员及家属。医疗纠纷案件实行举证倒置,也是从优先保护被害人的需要考虑,它有利保护弱者,这与实体法的立法意图、实体法的价值判断保持和谐,以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贯彻实施。此外,;举证倒置;的实施,也是从案件办理的公正和效率角度考虑,也有利于及时全面地取得证据。

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是诉讼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举证的承担涉及当事人的权益实现问题,故对法律规定的分配的理解和执行尤为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就是民事诉讼举证的根本原则。而就医疗诉讼而言,由于是有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因此

  举证是诉讼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举证的承担涉及当事人的权益实现问题,故对法律规定的分配的理解和执行尤为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就是民事诉讼举证的根本原则。而就医疗诉讼而言,由于是有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因此法律对医疗诉讼当事人的举证作了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这一规定,仅仅说明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方无须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而不是说患方无需承担任何举证,如患方需要证明自己与被告的医方之间存在医患关系,证明医疗活动对患者造成了不良后果这一客观事实等。而且,对于需要医方提供的一些证据,若患方能够主动提供,可能更有利于维护患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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