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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中医疗机构举证责任的认定 哪些情况属于医疗事故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6日 来源: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xmyllvs.cn/

 宋,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纠纷中医疗机构举证责任的认定

  核心内容:举证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下面由为您介绍纠纷中医疗机构举证的认定的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举证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它的内容,一是行为,就是由谁举证,二是后果,就是举证不能和举证不足的后果究竟由谁承担。具体包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加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即承担败诉的结果。

  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的规定,按照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审查有无侵权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此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设身处地的第4条第项规定:因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承担举证。这就是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的规定。

  

  在实施之前,依据我国1991年第64条的规定,举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有对自己的特殊性,医疗行业是一项技术性很高的待业,专业性较强,要由不懂医或医学知识较少的中尉得一方来举证证明医院在医疗行为中有过错,是很困难的。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承担举证;,不仅是对举证理论上的进一步完善,而且也对保护处于弱势的患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专业案件由被告举证的例子在国外很多,德国很早就认为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 在医师,医师执业就应该将各项医疗处置详载于,即不用担心不知如何辩解;此类专业案件的举证倒置是世界趋势。实行举证倒置,立法时所考虑的因素通常有两个,一是举证的难易程度;二是是否有利于被害人进行保护。如果将某一案件事实的举证加在无视了证据材料又缺乏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条件与手段的当事人身上,而占有或接近证据材料、有条件有能力收集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反倒不负举证,势必造成显而易见的不公平。医疗纠纷案件实行举证倒置,也是从优先保护被害人的需要考虑。此外,;举证倒置;的实施,也是从案件办理的公正和效率角度考虑,有早于及时全面地取得证据。

  如果医疗纠纷经过和解和行政调解得不到有效解决,最后途径便是民事诉讼。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的认定就成了关键问题。医疗诉讼的认定一般有三种:法官判定、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1、法官直接判定

  并不是所有医疗纠纷都必须经过医疗鉴定才能明确,根据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医疗纠纷案件争议的事实是不是;专门性问题;,法官是否;认为需要鉴定;。

  从前面医疗纠纷概念的分析可以得知,有些医疗纠纷争议事实并不是专业医疗问题,甚至不涉及医学知识,法官没有必要依申请或依职权安排医疗鉴定。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按照,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级地方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再次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一般情况下,再次鉴定就是最终鉴定。

  鉴定结论应该包括: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程度;医疗事故等级等内容。

  鉴定组会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程度,从重到轻分为4级,完全、主要、次要和轻微。鉴定结论中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赔偿项目、范围和数额的最终确定。

  医疗事故等级分为四级十二等,分别是一级甲、乙等医疗事故;二级甲、乙、丙、丁等医疗事故;三级甲、乙、丙、丁、戊等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对于伤残患者,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司法实践中,事故等级与赔偿数额之间不存在正比关系。

  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从2005年10月1日起,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也明确了鉴定人依法回避和出庭作证制度。

哪些情况属于医疗事故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医疗事故,那么什么是医疗事故哪些情况才能构成医疗事故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呢下文将由法律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

  1、医疗事故的者,要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医生要有相应医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在进行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医疗事故给病人造成不良后果,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属于医疗事故情况以及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若有其他问题,欢迎登陆官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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