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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医疗事故责任是民事责任?医疗过错鉴定标准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30日 来源: 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http://www.xmyllvs.cn/

 宋,西宁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为何医疗事故责任是民事责任?

  现如今,医疗事故时有发生,医疗事故的发生在所难免,医疗事故分为很多程度。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发生了医疗事故,首先需要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分清其事故的程度。事实上,医疗事故其实是算作民事的。那么为何医疗事故是民事请看下文。

  一、为何医疗事故是民事

  构成医疗事故的绝大多数案例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多以经济赔偿为主。我国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医疗事故法正是调整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或者公民,在医疗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医疗单位给病人看病要求收费,这是医疗单位的权利;病人应付款看病,这是病人应尽的义务。如果病人在接受治疗中因医疗事故人身健康受到损害和经济损失,受害人有要求补偿的权利;人对受害人的损害及经济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即应体现民法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

  我国的老的第18条规定: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二、医疗事故的划分

  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程度分为:

  1、完全: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一致的原则,比原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或;次要;抑或;轻微;,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程度问题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医疗事故为什么是民事的解答如上文所说,在现实生活中,当医疗事故发生,都有事故程度划分的问题存在,医疗事故分为四项,完全、主要、次要还有轻微。大家最好对相关内容有所了解后在进行办理,避免自身利益遭到损失。

医疗过错鉴定标准是什么

  我们知道,医院里可能发生医生误诊等情况导致医疗事故,患者或患者家属可能要求医院鉴定过错等,那么医疗过错要怎么鉴定呢医疗过错鉴定标准又是什么呢以下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关于医疗过错鉴定标准是什么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内容仅供参考。

  一、什么是医疗过错

  医疗、医疗过错、医疗水准

  长期以来,医疗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的关键。

  二、医疗过错鉴定标准是什么

  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

  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

  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

  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日本有判决认为,医疗水准是一种已具备专家相应能力的医师,尽其钻研义务、转诊义务、说明、劝告义务的一个前提标准。

  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医师或医院过错的标准,已是日本学说及审判实务上的共同见解。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

  医学水准,也称学问水准,就是;在将来应予一般化之目标下,现在不断出现的基本研究水准。相比之下,医疗水准可谓;实践水准;,是;现在业已一般化、普遍化,在医疗上现在加以实施的目标。;由医学水准到医疗水准的过程,须经由三个阶段。

  第一为经验阶段。即针对某一特定疾病之治疗方法,医师将其实际治疗的情况、进程,具体地予以把握、思索,并加以验证,最后将其心得及结论在学术杂志上予以发表,以寻求共鸣。该阶段只是关心该问题的医师或医学研究人员个人的治疗经验,并未经其他医学工作者的质疑、追试,未受有他人的客观评价,自然不能作为判断临床医生过失的标准。

  第二阶段为客观化阶段。个人的治疗经验,经由其不断的在学术杂志上发表,并且经验不断累积,从而引起其他学者、医生的验证、追试,以致使该特定之治疗行为具有客观化、科学化的结论。

  但在此阶段,该特定治疗行为也只有现实遭遇同一案例的医生、医学者始能有所触及,尚未能成为一般临床医师所用之诊断方法,当然也不能成为判断临床医生过失的标准。

  最后一个阶段乃是普及化阶段。前述的特定诊疗行为经由前两个阶段后,经过普及推行,该特定医疗方法已被客观肯定,且被普遍化的接受,并达到期待可被一般执业医生所知悉和运用的程度,从而使之成为该医疗状况的医疗水准。

  这时,也就成为论断临床过失的基准。

  三、医疗过错鉴定的辅助原则

  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方过错的基准,已成共识。但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判定医方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非笼统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所能涵括。同时,医学诊断仅能间接地根据病情及症状,辅以其他检验或医疗器材探求相关信息,以此作为判断基础,这就决定了诊断无法达到绝对的确定性。

  而且基于同一病情,同一诊断,常有多种不同的治疗方案。对于这些不同的治疗方案,医师必须结合自己的医疗经验及医学知识加以选择。不同的选择可能会导致差异较大的后果。

  医疗结果就具有相当的不可预测性。不能仅因治疗结果的无效或不幸,就让医方承担。因此,要结合医学上的一些判断标准对医疗行为的后果作出法律评价,才能保证实现法律的公正。

  判定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水准和尽到了注意义务,可结合以下原则考虑:

  1、;医学判断;法则

  所谓;医学判断;法则,是指只要医疗专业者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作决定,不能仅因事后判认其所作的决定错误而对其课以。医方在对患者施行诊疗时,若其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对于因其;诚实的错误;判断所致损害,无须负责。

  美国有判例认为,外科医师注意到可能有纱布遗留于患者腹部,经搜查仍无所获,但基于患者情况危急生命,未继续寻找而将伤口缝合,不能仅因纱布遗留于患者腹部即课以损害赔偿。

  2、;可尊重的少数;法则

  该法则是指不能仅基于医师从多数经认可的治疗方法中所作的选择而对医师课以。医师为诊疗行为时,必须具备高度之专门知识与技术,但各个医师对同一病状的诊疗可能发生不同的见解,在此场合,要容许医师有相对程度之自由裁量权。

  刘;在裁量范围内之学问,因无过失可言。惟其基于裁量权所采之学问,尤其是采用医师个人独特惯行时,则其方法,应以不违反医学常识,且经医学界公认为合理的方法始可。医疗学说之选择,其亦相同。以此,医师所用之独特方法或采取之学说,若无医学界公认为含合理之依据,亦可推定其过失。科学与全民公决不同,而且;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因此,在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损害时,不能因多数人同意采取某种治疗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确而不承担,也不能因所采用的治疗方法系属少数人认可而让该少数人承担,切记判断的有无乃是看其过失的有无;只要医师采取的治疗方法不违反其专业标准,就不能认定其有过错。

  3、;最佳判断’法则

  医方所为的诊疗护理行为除必须符合其专业标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学识及技术等之外,美国某些法院还要求,医师所谓的判断必须是其;最佳判断;,尤其是当该医师知道目前盛行的医疗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时,法院并不以该医师之诊疗行为符合一般标准即可免责。

  也可以说,当医师的专业判断能力高于一般标准,而该医师又明知一般标准所要求的医疗方法属于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时,法院对该医师的注意义务的要求高于一般标准。法院要求该医师必须依其能力做;最佳判断;方可免责。

  日本民法理论中也有类似要求,称为;最善之注意义务或完全之注意;。

  ;最佳判断;法则与医师的一般注意义务有别。若医师的;最佳判断;虽异于一般的治疗方法,但对患者来说,也增加了诊疗的安全性,则当然可以适用这一法则。

  若医师的;最佳判断;不但与传统的治疗方法有违,且还增加患者的其他危险,法院适用该原则时须非常小心,宜适用前述法则以增加医师诊疗的弹性。

  也即,;最佳判断;法则应仅适用于该最佳判断的治疗方法不增加患者危险性或该治疗方法已被认为属于;可尊重的少数;时,方可适用。

  4、;允许风险;法则

  或称;允许危险;法理、;容许性危险;法则。该法则本是新过失理论的理论依据。它认为,仅有侵害他人权益之事实,并不一定须加以处罚,在某种特殊情况,为谋求社会进步,应允许威胁法益之人类活动的存在,而医疗行为恰属此类。

  近代以来,科学发达、物质文明进步迅速,使人类生活显著改善,但同时也增加了危害人类人身和财产损害的风险。正如汽车给人类带来方便及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一样,医学的进步使以往被认为属于绝症的疾病,也有了治愈的可能,从而给患者及其亲人带来欢乐和希望;

  新药的使用,亦伴随着副作用的产生。但是,医学的进步乃是千千万万次的反复实验和数次的失败才得到的。因此,判断医疗行为是否产生,应考虑;允许风险;法则的适用,容许性危险理论已成为与患者承诺并重的阻却医疗行为违法性的另一支柱。

  5、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

  在认定医方过失时,还有医疗的紧急性与医疗尝试对其影响的问题。

  所谓医疗的紧急性,是指由于医疗判断的时间紧促,对患者的病情及病状无法作详细的检查、观察、诊断,自难要求医生与平常时的注意能力等同。因此,紧急性在医疗过失上,便成为;最重要的缓和注意义务的条件;。

  有学者认为,此并非有意减轻医方的注意义务,而是仍以相同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不过在因紧急情况而无法注意时,免除医方的承担。所谓医疗尝试,是指任何医疗行为虽均具有抽象之威胁,医学理论更要依赖新的药物尝试或技能实验才能发展。

  这时,常有相当的;未知领域;的存在。医生在此未知领域,当负注意义务。因此,医生在进行新的医疗尝试时,除经患者承诺外,还要对患者的症状、体质、医院的设备、医生的能力及其他必要的实验及可能的危险,均应先慎重考虑,并应提供周全的应急设备,否则,将难逃过错之咎。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关于医疗过错鉴定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医疗过错鉴定的标准一般来说以医疗水准来判断医生有无尽义务,用;医学判断;等辅助原则一同鉴定医疗过错。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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